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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神学生社团管理办法(试行)
来源:学生工作处 发布日期🎥:2010-04-29 浏览🤓:12244次

彩神学生社团管理办法(试行)

闽北职院团[2004]15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:学生社团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,在繁荣校园文化、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。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,保障和促进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,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,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跨世纪人才,特制订本条例。

第二条:学生社团是由本院在籍学生根据共同的专业学习和兴趣爱好,以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为目的和自愿的原则组成的群众性团体🙏🏿。

第三条: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😪💂🏽,严格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学院的校纪👨🏽‍🔧🏋🏻‍♀️、校规💁🏻‍♀️,以及有关规定。

第四条:学生社团以创建文明校园𓀉💏,繁荣校园文化🧑🏻‍💻,服务同学🙎🏼、服务学院👩🏿‍🏫、服务社会为目的🐒,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积极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,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。

第五条🫱🏽: 彩神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,以及学校有关部门的支持下,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。

第二章  组织

第六条:各学生社团必须自觉接受院团委的领导和指导,由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协调和管理😺。学生社团分级管理,院级学生社团由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具体管理,科(系)级学生社团由所在科(系)的团总支社团部具体管理,科(系)团总支应根据学科特点指导本科(系)学生社团开展工作。

第七条:学生社团应具备下面基本条件

(一)制订出完整的章程,有明确的宗旨;

(二)有健全的规章制度👩🏿‍🔬;

(三)有独立开展活动的能力🤽🏽;

(四)有明确的成员条件和基本人数(总数不少于20人)😔;

(五)有一定的指导教师。

第八条☝🏽:成立学生社团的手续

(一)社团主要发起人(三名以上同学)向院团委或团总支提出成立意向,经同意后即可筹备申请材料。

(二)申请🏘:科(系)级学生社团向所在团总支提出书面申请👩🏼‍🎤,院级学生社团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🛅,并提供社团的章程草案,指导教师的意见、社团发起成员的基本情况及所需特殊说明的情况等书面材料🙎🏼‍♀️。

(三)登记核准:科(系)级学生社团由所在团总支登记核准后报院团委备案🎂,院级学生社团由院团委审核批准,并填写《福建省彩神学生社团登记表》。

(四)获准成立后,由院社团联合会向该社团颁发《福建省彩神学生社团注册证》❣️,社团方可开展活动👨🏼‍🚒。

第九条👯‍♀️: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请🧥:学生社团必须聘请热心社团工作,具有一定政治素养☄️,思想境界和业务专长的教师或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或顾问🧛‍♀️。聘请院外人员为指导教师须报院团委审批。

第十条:学生社团必须履行学期注册手续🧑🏼‍💼,每学期第一周内社团负责人必须持《福建省彩神学生社团注册证》到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,并提交上学期工作总结和下学期工作计划,上学期财务决算报告等书面材料,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社团🚇,不得开展活动和招收新会员🚶🏻‍♂️‍➡️,并给予注销处理。

第十一条☝🏿:各学生社团负责人(正🧋、副职)需由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,并报院团委审核批准,由院社团联合会聘任。凡受到学院处分者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,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🧭。

第十二条👩🏽‍🎨:各学生社团的正职负责人,届满离任要进行个人工作小结和鉴定。

第十三条👩‍🎤:学生社团换届:各社团理事会每年换届一次,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迟,但不得超过两年。换届时应做好人事档案🕙、经费财产等移交🚿,并抄报社团联合会存档💒。

第十四条👴🏼:各社团必须有符合自身发展的章程,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:名称,宗旨,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,活动的内容、范围及活动方式,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,社团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(成员条件、入退手续),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🫷🏽,负责人的产生🗽、罢免程序及职权、章程的修改程序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。

第三章   

第十五条:凡本院的在籍学生经本人申请,各社团理事会批准🧑‍🦼🪸,可以成为社团会员⚛️。

第十六条:每个学生可以参加一个社团至多不超过两个社团🪜。若同时参加两个社团,其中一个必须为一般会员🤹🏼‍♀️。

第十七条: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。

第十八条:学生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、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ℹ️,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🔸🧑🏽‍🍳。

第十九条:学生社团会员应遵守各社团章程。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。

第二十条🙅🏼‍♀️:学生社团会员因其权益受到侵害可到社团联合会提起申诉⚰️💖,并说明具体情况提交书面材料🎊。

第二十一条:各社团每学期均须对社团会员注册一次🪯,并将注册情况以及有关事宜报联合会备案。

第四章   

第二十二条:各社团活动经费应遵循“自筹👿、自立、自主”的原则,要积极争取院内外的广泛支持,必要时可向院团委提出申请支持。

第二十三条👨🏻‍🎓:科(系)级社团经费上交团总支社团部管理,院级社团经费上交院社团联合会管理,由院社团联合会和团总支社团部为各社团设立总帐和明细帐🖕🐯。

第二十四条:各社团在使用经费时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,各社团凭发票到院社团联合会或团总支社团一次性使用经费超过50元,须事先申请。

第二十五条:各协会会费收取时间,收取方式须下报社团联合会,经批准才可实行,协会个人会费每人不超过15元,无特殊情况不能二次收费(二次收费需报社团联合会👲🏽、团委批准)。

第二十六条:社团联合会和团总支社团部将各社团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公布,并接受各社团的监督🛌🏼。

第五章   

第二十七条🕺🏿:各社团活动应坚持“业余、自愿💇🏼‍♀️、有效”的原则,提倡与专业学习、社会实践🧝🏽‍♀️、提高素质相结合。倡导活动向高质量、高品位🫃🏼、高覆盖方向发展。

第二十八条:各社团根据工作计划开展活动,凡举办全院性大型活动或参加全省(市)性活动,须预先经社团联合会、院团委批准🙎🏼‍♀️。

第二十九条🤜🏻:各社团请院外人员,院内教师作报告或座谈须报院团委批准。各类讲座和报告不得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💖、方针🍉、政策的言论🦁。

第三十条:各社团活动应健康活泼、有益学生身心成长🧚。要做好每次活动的文字、图片、实物等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。

第三十一条:各社团创办面向院内的刊物🤦🏻,须经院团委审批并接受学院管理☁️,建立跨学院🟧、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院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🧛🏻‍♀️,学院禁止出版非法刊物。

第三十二条:各学生社团组织对外活动须院团委审批🫱🏼。外院社团到院开展活动也须经院团委审批⇒。

第六章   

第三十三条🤐:院团委每学年进行一次“优秀社团”⛹🏻‍♀️、“社团工作积极分子”评选活动,并给予表彰奖励。

第三十四条:社团联合会对各社团实行积分评比制度,评比结果为社团表彰的主要依据🧑‍🎤。

第三十五条🤧:凡有违反上述管理办法规定✊🏽,视情节给予学生社团相应的处分😶,处分分为:通报批评、警告、暂停活动和勒令解散📓,并给予社团责任人相应的处理。

第三十六条:社团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♟,应当解散💇🏼‍♂️。

(一)一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🚵🏿‍♀️。

(二)会员长期不足20人者🔈🌱。

(三)无正式负责人或机构瘫痪⚪️、管理混乱者🛑。

(四)出现其它应予以解散的情形。

第三十七条:凡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并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组织视为非法组织⏏️,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
第七章附则

第三十七条🩰: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八条: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各社团在开展工作时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🔛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共青团彩神委员会

二○○四年九月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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