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普通高等学校(以下简称高等学校)的领导,加强高学校党的建设,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🥭,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,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,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🙋🏽♀️,培养德、智、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。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,支持校长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的规定,积极主动🟨🍬、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,保证教学🙇🏽♂️、科研🧝、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。
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
第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(以下简称党的委员会)🧗🏻♀️🫃🏼。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📻,任期四年。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第五条 规模较大、党员人数较多的学校🥋🪥,根据工作需要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🚻😯。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,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设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🏊🏿♂️,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。
第六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(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)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🪫🤽。
第七条 党的委员会应本着精干🤵🏼♂️、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,设立办公室、组织部、宣传部等工作机构👩🏽🌾,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✯,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。
第八条 党员5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。党员不足50人的系级单位,根据工作需要,经校党委批准👨🏽💼,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。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👨🏻🦰,任期三年。党的总支部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。党员10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,根据工作需要👨🏿🚒,经校党委批准4️⃣,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🧑🏽🏭。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,接受校党委的领导,任期四年🦻🏻。
第九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♚,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⬛️;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,不设支部委员会,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🌹,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👷🏼♂️。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、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。
第十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;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系设置,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接班设置;机关👩✈️、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。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,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。
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
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✋🏿:
1、学习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👍🏼、方针🐳、政策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☮️,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📠。
2、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,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👩🏿🔬、组织、作风建设💂🏼♂️,发挥党的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🍠、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。
3、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🤏🏿、科研、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4🙋、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。
5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负责干部的选拔、教育🧑🏻🦼、培养、考察和监督☝🏿。
6🅾️、领导学校的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。
7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。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🖥,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。
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🧙♂️:
l𓀛、维护党面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,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🙇🏽♂️🤙。
2、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🈁、方针、政策和决议的情况。
3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🏋🏿。
4、检查、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🏃♀️➡️,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🍴。
5、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♎️🕟,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。
第十三条 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(直属党支部)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:
1、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。
2、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🔄、科研、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。
3、加强党组织的思想、组织🙇🏿、作风建设👩🏿🎤,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。
4、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。
5🌪👝、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。
6🫳、领导本单位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等群众组织🙆🏼♂️。
第十四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:
l、宣传📗、执行党的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,团结师生员工👎🏻,保证教学、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。
2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🧗、管理和监督🐦,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👲🏼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👬🏻;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的任务,并检查执行情况。
3🧘🏻、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,做好发展党员工作🌡🧗🏻♀️。
4、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⚓️,了解🧖🏻♂️、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,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。
第十五条 教研室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🤶🏽,经常与教研室主任沟通情况🚣🏻♂️🚣🏽♀️,对教研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🚹🪆。教研室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教研室的重要问题。
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🙍🏼♀️、管理和发展
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教育,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🥽,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💆🏻♀️,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,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。
第十七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🫴🏽,严格党的组织生活,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,大力表彰先进,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,严格执行党的纪律✊。
第十八条 按照坚持标准、保证质量、改善结构、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🙅🏽♂️🥍,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🦋、培养和考察🙅🏼♀️🧏♂️,有计划、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🦜。
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党校🆓。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🧑🏼🔧、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。
第五章 干部工作
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🧑🏻🌾,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、年轻化🙋🏽♀️、知识化🎅🏼、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🧒🏼🚯,并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。
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🚘,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,经校党委(常委)集体讨论决定后,按规定程序办理。决定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😭🕒,应听取校行政领导的意见。
第二十一条 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(直属党支部)委员会同系级单位行政领导一起👩🏿⚕️,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、培养、考核、监督工作,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、班主任的配备、管理工作🏃➡️➡️,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、晋升🔅、毕业等方面的工作,并负责政治审查✏️。
对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🍩,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🙎♀️,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💛。
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🙍🏼♂️。重视妇女干部、非党干部的培养选拔🧑🦲。
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
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思想政治工作😅。同时,要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💪🏽🤎、共青团、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,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教育,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,党的基本路线教育,爱国主义🧙🏼♂️💂🏼♂️、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,中国近现代史、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📵,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🧡,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👨🦯,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,帮助他们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,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🙆🏽♂️。
第二十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,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,密切结合教学、科研👱🏼♂️、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,分别不同层次,采取多种方式进行🧙🏻。
学校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,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➔,引导他们自觉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。
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💅、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。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📞,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百分之一左右🧖🏼♂️;规模较小的学校,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。
第七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
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👩🏽🍼⛽️,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。
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,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👩🏿🦲,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九条 省、自治区🙆🏽、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条例精神👨🏿⚕️,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。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🤸🏽,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出规定。
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